各潜在响应人:
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.2条款的规定,采购人发出该补遗。该补遗书是对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或补充,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,具有与采购文件同等的效力。供应商应与采购文件共同阅读,如有不一致之处,以本补遗书为准。
一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的修改
第二章响应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(业绩最低要求)的内容“投标人具有一个正在运营(以合同签订的期限为准,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合同仍处于服务期内)且污水处理量达到 1100m3/d 及以上的市政或服务区污水处理厂(站)运营业绩。”修改为:“响应人具有一个正在运营且污水处理量达到 1100m3/d 及以上的市政污水处理厂(站)运营业绩或具有正在运营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1100m3/d 及以上的服务区污水处理站运营业绩。”
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。
各潜在供应商如对以上补遗内容有异议,请按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.2.1条规定向采购人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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